信息公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28层部分及地库两个车位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简介 | 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宏利大厦写字楼28层整层建筑面积约1453.79m2,本次出租部分约1060m2,普通装修,以实际看样为准,并配套提供两个车位出租。 租赁标的以现状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 2、租赁用途:办公,不得从事娱乐行业或餐饮行业,不得从事传销、高利贷等非法经营活动。 3、租赁期限:3年。 4、免租期:无 5、履约保证金:2个首年月租金,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6、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首笔租金于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后续租金当月5日前支付给出租方。 7、租金递增方式:无。 8、看样联系人:高巧明,联系电话:0591-87834394。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二、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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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61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租赁标的首年月租金底价,其中宏利大厦写字楼28层部分33元/月/m2,写字楼地库车位600元/个。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于宏利大厦写字楼28层部分。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经营。 2、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期间承租方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 5、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6、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完整公告及其《房屋租赁合同》等全部附件约定为准。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相应租赁标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网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完整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结果】。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报价时间:网络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首次网络竞价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9时,限时报价期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9时-11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11时,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90秒;项目进入延牌期后,每个顺延周期的网络竞价时间为报名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9时-11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报名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11时,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90秒。 2、出租方和交易中心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不作担保,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对租赁标的进行看样,并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报名参与竞价,放弃看样均视为已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认可租赁标的品质与现状。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方式,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缺陷和投资风险等),接受本项目公告提出的招租要求,自愿承担由于对交易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索赔的权利。 3、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愿以不低于本项目的挂牌价竞买,并愿意通过本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报价确定承租方, 意向承租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审慎评估自身对报价的承受能力,谨慎进行报价,一旦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4、交易过程中出租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5、交易中心不对交易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交易中心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6、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才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方可参与竞价。 7、租赁标的设有挂牌价,网络竞价以挂牌价作为起始价。意向承租方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以“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承租方。 8、报价结果通知: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竞价结果提示,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成为系统中载明的本竞租项目的成交方,即视为竞价成交。如果意向承租方报价成交,系统会有短信通知,同时系统自动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到意向承租方注册的帐户中,意向承租方可在我的订单里查询成交信息。 9、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日期以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fjcqjy.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交易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成交确认书签署:承租方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11、合同签订: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交易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竞租资格。 2.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project”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意向承租方的账户。意向承租方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3.特别提示:办理交易保证金转账或存入时,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上的付款人(转出方)名称必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在备注或附言栏内填写汇款识别码(汇款识别码为意向承租方完成第四产权报名工作后自动生成,意向承租方在汇款时务必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意向承租方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租赁标的竞价成交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支付给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在交易中心收到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效签署的《出租资产移交确认单及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2、未成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租赁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3、若非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将取消其竞租或承租方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笔交易保证金扣除应支付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归出租方所有,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及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实施的任何行为给交易中心、出租方造成损失或造成交易中心、出租方被第三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的,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或补偿交易中心、出租方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罚款(金)、诉讼(仲裁)案件受理费、诉讼(仲裁)代理费及为此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 (1)相应租赁标的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竞价但均不报(应)价; (2)意向承租方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协商、合谋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报价的; (3)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方或任何相关人员有施加影响或行贿,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行为,影响本项目公正性的; (4)不论是在竞价前还是竞价后,发现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或存在与本次交易活动要求有严重不符的重大事实; (5)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承租、公开交易活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6)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要求撤回其已交的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的; (7)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要求签署本项目《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 (8)承租方未按要求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9)承租方未按照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10)本项目公告及其附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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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1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591-87821179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刘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591-878211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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